(一)产业青年优秀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离开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其工作单位不再属于《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其他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二)产业青年优秀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资格,并根据政策待遇兑现情况,取消、终止或责令其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同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录入我市征信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其任何人才项目的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学术、业绩、成果弄虚作假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产业青年优秀人才资格及其相关政策待遇的;受纪检监察部门、单位或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受刑事处罚的;其他需要取消产业青年优秀人才资格、终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