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随迁未成年子女条件:
夫妻双方均按上述第二条第a,b、c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
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已在南京市,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a,b、c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也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注意:户口已在南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不含户口登记在南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