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大病保险参保对象是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武汉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同时就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不需要额外缴费。
针对市民询问较多的“二次报销”,该负责人解释,超过武汉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1.2万元,才能进行“二次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符合我市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金额按照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的原则。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无需参保人提出申请,市民使用医保时,医保结算系统将自动算大病保险报销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拨付到参保人个人账户中。
举例——
假设市民李先生参加了武汉居民医保,去年患早期肺癌住院(三级医院)累计花费10万元,其中全自费项目花费1万元,纳入医保报销部分为10万元-1万元=9万元。根据当年的医保政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9万元×50%=4.5万元。个人自付为9万元-4.5万元=4.5万元。
4.5万元超过了武汉市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12000元,根据大病保险累计报销原则:
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及以下部分,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为60%,(3万元-1.2万元)×60%=1.08万元。
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及以下部分,大病保险赔付比例为65%,即(4.5万元-3万元)×65%=0.975万元。
即李先生可获得1.08万元+0.975万元=2.055万元的大病报销。
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为1万元(自费)+4.5万元(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2.055万元(大病报销)=3.445万元。10万元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为3.445万元,报销比例超过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