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实质内容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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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00:50

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规定了双方在*、经济、军事、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全面合作,确立了中苏之间的同盟关系。条约的核心内容是,缔约国双方均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集团、行动和措施,缔约一方如果受到第三国的侵略,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条约有效期为30年。
《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规定,不迟于1952年末,苏联*将共同管理中长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在同一期限内,苏军从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基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国*,由中国*偿付苏联自1945年起对上述设备的恢复与建设的费用;苏军撤退前的时期,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由中国*管辖。
大连的行政,也完全由中国*管辖。后考虑到朝鲜战争等新情况,1952年9月,双方又协商延长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基地的期限。1955年5月,驻旅顺口苏军全部撤出。《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规定,苏联从1950年至1954年五年内,贷款给中国3亿美元,年利为1%;这笔贷款作为中国偿付苏联卖给中国的机器设备与器材之用;中国在1963年底以前,将用原料、茶叶、美元等分期还清这笔贷款及利息。
在上述条约和协定签订的同时,中苏外长还以互换照会的形式声明,1945年8月14日苏联与中国**缔结的各项条约及协定均失去其效力;同时宣布,苏联将其在东北自日本手中所获得的财产,及过去在北京兵营的全部房产,无偿移交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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