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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关系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因一方死亡,主体缺位而终止,这是不言而自明的。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而终止,对此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如日本、韩国和地区规定,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德国、瑞士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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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亲可分为以下三类:
1.血亲的配偶.如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姑之夫.
姐妹之夫.女婿.儿媳等;
2.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妻子的弟弟,丈夫的哥哥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就夫方来说,如妻的兄弟的妻.妻的姐
妹的夫等;就是妻方来说,如夫的兄弟的妻,夫的姐妹的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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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为: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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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你也可以参照《企法网》 http://www.enter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