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官职省市官位具体有哪些,由上到下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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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1:31

中国**的级别分为15级。

正厅级及以上干部为高级干部

正省级干部(正部级干部):
*各部委正职干部(如教育部*、国家*主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职干部(如江苏省*、天津市*)
部队正军职干部(如江苏省军区司令员、12军军长)

副省级干部(副部级干部):
*各部委副职干部(如*副*、国家体育总局副*)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职干部(如国家文物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职干部(如安徽省副*、重庆市副*)
各副省级市*正职干部(如南京市*)
部队副军职干部(如浙江省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军副军长)

正厅级干部(地市级干部):
*部委各司正职干部(如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工作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正职干部(如河北省交通厅*,北京市财政局*)
各副省级市*副职干部(如宁波市副*)
各地级市*正职干部(如无锡市*)
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34师政委)

注:以上为高级干部

副厅级干部:
*部委各司副职干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副职干部(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上海市文化局副*)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正职干部(如南京市教育局*、江宁区区长)
各地级市*副职干部(如苏州市副*)
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正处级干部(县团级干部):
*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江苏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副职干部(如沈阳市卫生局副*、浦口区副区长)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正职干部(如扬州市劳动局*、滨海县*)
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副处级干部:
*部委各司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所属处室副职干部(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
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玄武区卫生局*)
地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副职干部(如镇江市民政局副*、张家港市副*)
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正科级、副科级干部略
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其各级干部参照*各级干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级别,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各级干部如为上一级*常委,则其行政级别升一级。如张家港市*为正处级干部,若为苏州市*常委,则为副厅级干部 。
按例,高级干部在60或65岁以后往往调往相应级别的*、政协担任领导职务,俗称“退居二线” 。

正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巡抚与布政使,为从二品 ;
副省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按察使,为正三品;
正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府,为从四品;
副厅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同知,为正五品;
正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知县,为正七品;
副处级干部约略相当于清代之县丞,为正八品。

另: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的行政级别是正省(部)级,故现任兵团司令员华士飞、政委聂卫国的行政级别均为正省(部)级,下属十四个师的师长、政委的行政级别均为正厅(局)级,下辖的174个农牧团场的团长、政委为正处级。

注:副省级市有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 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西安等共15个。
重庆市曾经一直是副省级城市,1997年2月成为省级的直辖市。

副省级城市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名之一,受省级行政区管辖,副省级市的*与副*行政级别相同。最初的十六个副省级城市是根据1994年2月25日,*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发文(中编[1994]1号)经**、*同意成为副省级城市的。
副省级城市与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

中国公务员的行政级别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年8月14日*颁布)规定分为十五级,下面就是引用的资料: 第三章 职位分类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 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总理:一级;
(二)*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 各级*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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