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有哪些免责条款?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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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00:39

以下是常见海运险的免责部分措辞: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陆上货运险常见免责: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00:40

《保险法》第 17 条 2 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设计保险条款时不愿将免责条款赤裸裸的公之于众,以免引起投保人的反感和监管机关的注意,免责条款一般较为隐蔽、晦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00:40

那要看是人寿险或是财产险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1 00:41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从外延上对承保风险范围的具体界定,简称“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条款——非经保险人提示且明确说明不生效,即对应着示范条款中的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在保险实务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都属于格式合同,其中载明的免责条款在法律性质上便属于格式条款。依据《保险法》,格式条款需遵循如下原则:1)不得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2)不得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然,除法定免责条款外,实践中还存在约定免责条款、原因免责条款、结果免责条款、实体免责条款、程序免责条款等。

具体到工程保证保险中,由于承保内容主要由标的、风险、损失三项要素构成,因此四项示范条款都将免责条款分为了保险标的范围、承保风险种类、损失赔偿范围三部分,以从多个维度规范保险责任与免责范围。

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标的的范围,与“除外责任”或“不保责任”相对应。除“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下简称欺诈等)情形,以及最后一条“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其他情形”外,四类保险皆有所不同。

投标保证保险作为依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提交、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目的之一的险种,该部分免责条款主要围绕投标工作中的情形展开: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在招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规定、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未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条款约定义务这三种无关保险标的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在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前撤回招标文件的这三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其他三类保险皆提交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后,因此皆含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这一违法情形。在此基础上,预付款保证保险还增加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工程合同预付款返还主体,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与《保险法》中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义务相对应。

履约保证保险则针对投保人增加了非因其原因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并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义务的情形,以及双方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欺诈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两种情形。新增的四种情形皆符合《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

在履约保证保险的七种情形之上,质量保证保险还针对被保险人增加了两条质量相关情形。

2、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限定了承保风险的种类,四则示范条款皆明确因*或社会行为、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这一部分主要限定了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范围。四项示范条款皆以投标保证保险的条款为蓝本,其他三险也将前三条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改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其中,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各类间接损失中,履约保证保险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包括但不限于延期返还工程合同预付款导致被保险人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针对被保险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保险还明确了“被保险人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的范围,预付款保证保险则明确以“被保险人提前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的或超额支付工程合同预付款,超额部分所对应的损失”。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和质量保证保险还包括“因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另外囊括了“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都将与保险标的无关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排除在外。

另外,除专门的责任免除章节外,还有一些责任免除条款散见于保险合同的其他章节。如四项示范条款皆在被保险人义务中明确:被保险人未履行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保险合同甚至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载明发生特别约定事项后保险人免责,对于这种情况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格外留意。

概而言之,保险人的免责可能由于特定事由导致,也可能因为保险合同被解除而产生,还可能在保险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情形,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形下发生。而免责条款作为追寻保险人公平合理承担责任的应然状态,也应在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前提下生效,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各方利益的科学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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