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中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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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1、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3、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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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根据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者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后者仅与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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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具备案件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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