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第七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
拓展资料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或者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并由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记录在《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见附件1)中,经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本级*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或者*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