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如何规范对鉴定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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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现在选择鉴定机构有三种方式
第一,法庭指派
条件是原被双方都同意法庭指派,如果成立,法庭可以选择任何一个鉴定机构。优点是法庭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鉴定机构,这样法官在审判的时候心里有数,可以减少误判。缺点是如果法官有问题,那么一般不会让当事人充分使用权利。
第二,原被双方共同指定
条件是双方都要求去一家指定的鉴定机构去鉴定,如果成立,法庭必须指派这个机构,不能自由选择。优点,非常公平,因为都是你们自己选的,一切后果你们自己承担。缺点,很少看见,因为原告选定被告不认,被告选的原告不认。
第三,随即摇号
就是抽签。优点,人为因素不可控。缺点,非常多,第一,现在的摇号没有条件*,只要鉴定中心报名,都可以参与抽签,这种方式看似好,实际不是,因为鉴定中心是分资质的,但摇号的时候不管这个,也许你这个案子需要去国家级鉴定机构,但给你摇号到了一个市级资质的,你不能重摇,还不能喊冤。第二,不是每一个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都是一样的,也许你这个项目只有两个机构能做,但你需要在二十个机构中摇号,你只能祈祷运气了。

热心网友

鉴定机构的选择应遵循当事双方自愿的原则,不能搞册外册,只要是有正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都应该纳入当事人选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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