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记载“不得背书”的法律效果。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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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3:51

如果是出票人记载“不得背书”,则收款人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如果背书,则其后的背书都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只是普通债权债务让与的效力,适用民法上的规定,此时持票人没有票据权利,不可以行使任何票据权利,只能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民事权利,比如要求其返还货款或提起诉讼。
比如甲出票给乙,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却将票据背书给丙,那么背书无效,丙没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权利,但可以向乙行使民事权利。
如果是背书人记载“不得背书”,则收款人进行背书的话,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是不影响其他前手的责任;即:除了记载“不得背书”的背书人,持票人可以向其他前手(出票人、承兑人、其他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比如甲出票给乙,乙却将票据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并且丙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丁又背书给戊,那么戊有票据权利,可以向甲乙丁追索,但不能向丙追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3:51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3:51

如果是出票人记载“不得背书”,则收款人不得将票据背书转让,如果背书,则其后的背书都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只是普通债权债务让与的效力,适用民法上的规定,此时持票人没有票据权利,不可以行使任何票据权利,只能向自己的直接前手行使民事权利,比如要求其返还货款或提起诉讼。
比如甲出票给乙,甲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乙却将票据背书给丙,那么背书无效,丙没有票据权利,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权利,但可以向乙行使民事权利。
如果是背书人记载“不得背书”,则收款人进行背书的话,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是不影响其他前手的责任;即:除了记载“不得背书”的背书人,持票人可以向其他前手(出票人、承兑人、其他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
比如甲出票给乙,乙却将票据背书给丙,丙又背书给丁,并且丙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丁又背书给戊,那么戊有票据权利,可以向甲乙丁追索,但不能向丙追索。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3:51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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