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在南京江宁。新政前9月份的契税,和10。1份新政后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契税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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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地税、契税、*补贴*(2009-07-12 00:31)

契 税

普通住宅 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 缴纳1%,*补贴1%。

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 缴纳1%,*补贴0.5%。

非普通住宅 144平方米以上或容积率小于1 缴纳3%,*补贴1%。

———————————————————————————————————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转让普通住宅 

超过2年(含2年) 免征

不足2年 差额征收(计税价格-购买原价)×5.55%

转让非普通住宅

超过2年(含2年) 差额征收[(计税价格-购买原价)×5.55%]

不足2年 全额征收(计税价格×5.55%)

———————————————————————————————————

个人所得税

按:

1,核定征收1%或查验征收20%;超过2年(含2年)按实交税款,*补贴40%。

2,满5年、家庭唯一住所,免征;一年内购房,按购房价所占比例减免。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

———————————————————————————————————

备注:

1、以上*适用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宅房屋。

2、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3、时间确认:商品住宅的依据是契约鉴证时间;存量房的依据是登记受理时间、合同签定时间需同时满足: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二\2南京地税、契税、*补贴*(2010年)简称南京“市20条”

  A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1.2010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50万平方米。

  2.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3.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1000元/月、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100万平方米剩余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5.建设部分公共租赁房和青年人才公寓。

 

  B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6.在本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不含酒店式公寓,下同),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7.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8.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因拆迁(含危旧房改造)购买产权调换的普通住房,给予按规定抵扣后房款差额1%的购房补贴。

  9.符合上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10.上述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1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2.商品房预售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

 

  C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管理

  13.增加中低 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在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地区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探索在主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新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

  14.开发企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15.对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依法查处。

  16.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供应。

 

  D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7.重点整治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假按揭、乱收定金、频繁调价和哄抬房价等行为。

  18.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一个月内公开销售。

  19.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20.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引导。

 

  *解读.“压”

  自住型可理解为“首次在南京买房”

  *原文:“继续支持自住型住房消费,在本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不含酒店式公寓,下同),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继续支持改善型住房消费,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的住房消费。”南京市房产局副*郭宏定的回答斩钉截铁,并分自住和改善两个群体进行了解释,自住型购房也可以理解为在南京是首次购房的,“就是以前在南京市没有买过房子,就可以享受这一*,而南京市的范围是包含了11个区(不含高淳和溧水)”。

  对于改善型住房消费的认定,也即理解为“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不过,郭宏定也透露说,所有关于自住型住房、首次购房以及二套房等*,“国家的相关部门现在正在制定相关的细则,一旦有细则公布,我们南京也会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执行”。

 

  保障房和拆迁房是零契税

  另外,对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因拆迁(含危旧房改造)购买产权调换的普通住房,均给予1%的购房补贴,这意味着“保障房和拆迁房是零契税”。

  对于契税优惠*的调整(具体缴纳标准见附表),享受优惠的普通住房标准,郭宏定再次明确表示,是“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大于1.0的住房,并且是不含酒店式公寓在内的”。

 

  住房交易个税返还40%*,取消!

  契税购房优惠“收缩”之后,住房交易的税收有无收紧呢?南京市地税局总经济师王超说,目前除了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变成5年以外,其他*都按照原有*执行;也就是说“土地*和印花税目前是暂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是按照原有的优惠*执行,对于个人转让5年并属家庭唯一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2009年实施的对住房交易中的卖房人个税40% 的补贴返还*,因为之前市*文件执行期限是2009年12月31日,这次没有新*,即为“个税40%的返还补贴到期就不再执行了”。

  南京市财政局相关人士表示,这也同时表示,今年关于契税的优惠文件执行到今年12月31日,明年1月1日正式废止,一些购买“非自住和改善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购房消费优惠将全部到期截止。

 

  重点整治哄抬房价等行为

  对于现在高涨的投机性行为,郭宏定表示,为抑制投机性购房、遏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除了严格按照营业税免征年限由2年改为5年之外,对商品房预售还要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已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住房,在尚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转让”,对所退的退房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自主申请、公证摇号、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接他人认购。同时,还将严格执行国家“二套房”的贷款*。

  在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方面,将“推进从土地出让至规划立项、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的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重点整治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假按揭、乱收定金、频繁调价和哄抬房价等行为”。

 

  [提醒]

  今年购买商品住房的

  办理不必赶时间

  在此次契税优惠作出相应调整之后,对于时间节点的问题。郭宏定解释说,“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由购房人提供购房补贴申请书、承诺书,经审核后发放”。

  昨天南京市房产局房产交易中心提醒说,2009年的税收及补贴优惠*是12月31日截止,但“有些类型的房产交易并不需要赶在12月31日前办理登记手续,市民可以错开高峰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1.凡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合同鉴证手续的商品房,只要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均可享受2009年契税及补贴优惠*。

  2.凡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已在房管部门交件并受理的存量房(二手房),只要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领证和完税手续的,均享受2009年税收及补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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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地税、契税、*补贴*(2009-07-12 00:31)

契 税

普通住宅 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 缴纳1%,*补贴1%。

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 缴纳1%,*补贴0.5%。

非普通住宅 144平方米以上或容积率小于1 缴纳3%,*补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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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 业 税 及 附 加

转让普通住宅 

超过2年(含2年) 免征

不足2年 差额征收(计税价格-购买原价)×5.55%

转让非普通住宅

超过2年(含2年) 差额征收[(计税价格-购买原价)×5.55%]

不足2年 全额征收(计税价格×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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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按:

1,核定征收1%或查验征收20%;超过2年(含2年)按实交税款,*补贴40%。

2,满5年、家庭唯一住所,免征;一年内购房,按购房价所占比例减免。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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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以上*适用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宅房屋。

2、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3、时间确认:商品住宅的依据是契约鉴证时间;存量房的依据是登记受理时间、合同签定时间需同时满足: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二\2南京地税、契税、*补贴*(2010年)简称南京“市20条”

  A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1.2010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50万平方米。

  2.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3.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1000元/月、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100万平方米剩余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5.建设部分公共租赁房和青年人才公寓。

 

  B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6.在本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不含酒店式公寓,下同),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7.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8.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因拆迁(含危旧房改造)购买产权调换的普通住房,给予按规定抵扣后房款差额1%的购房补贴。

  9.符合上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10.上述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1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2.商品房预售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

 

  C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管理

  13.增加中低 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在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地区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探索在主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新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

  14.开发企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15.对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依法查处。

  16.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供应。

 

  D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7.重点整治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假按揭、乱收定金、频繁调价和哄抬房价等行为。

  18.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一个月内公开销售。

  19.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20.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引导。

 

  *解读.“压”

  自住型可理解为“首次在南京买房”

  *原文:“继续支持自住型住房消费,在本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不含酒店式公寓,下同),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继续支持改善型住房消费,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的住房消费。”南京市房产局副*郭宏定的回答斩钉截铁,并分自住和改善两个群体进行了解释,自住型购房也可以理解为在南京是首次购房的,“就是以前在南京市没有买过房子,就可以享受这一*,而南京市的范围是包含了11个区(不含高淳和溧水)”。

  对于改善型住房消费的认定,也即理解为“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不过,郭宏定也透露说,所有关于自住型住房、首次购房以及二套房等*,“国家的相关部门现在正在制定相关的细则,一旦有细则公布,我们南京也会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执行”。

 

  保障房和拆迁房是零契税

  另外,对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因拆迁(含危旧房改造)购买产权调换的普通住房,均给予1%的购房补贴,这意味着“保障房和拆迁房是零契税”。

  对于契税优惠*的调整(具体缴纳标准见附表),享受优惠的普通住房标准,郭宏定再次明确表示,是“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大于1.0的住房,并且是不含酒店式公寓在内的”。

 

  住房交易个税返还40%*,取消!

  契税购房优惠“收缩”之后,住房交易的税收有无收紧呢?南京市地税局总经济师王超说,目前除了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变成5年以外,其他*都按照原有*执行;也就是说“土地*和印花税目前是暂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是按照原有的优惠*执行,对于个人转让5年并属家庭唯一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2009年实施的对住房交易中的卖房人个税40% 的补贴返还*,因为之前市*文件执行期限是2009年12月31日,这次没有新*,即为“个税40%的返还补贴到期就不再执行了”。

  南京市财政局相关人士表示,这也同时表示,今年关于契税的优惠文件执行到今年12月31日,明年1月1日正式废止,一些购买“非自住和改善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购房消费优惠将全部到期截止。

 

  重点整治哄抬房价等行为

  对于现在高涨的投机性行为,郭宏定表示,为抑制投机性购房、遏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除了严格按照营业税免征年限由2年改为5年之外,对商品房预售还要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已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住房,在尚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转让”,对所退的退房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自主申请、公证摇号、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接他人认购。同时,还将严格执行国家“二套房”的贷款*。

  在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方面,将“推进从土地出让至规划立项、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的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重点整治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假按揭、乱收定金、频繁调价和哄抬房价等行为”。

 

  [提醒]

  今年购买商品住房的

  办理不必赶时间

  在此次契税优惠作出相应调整之后,对于时间节点的问题。郭宏定解释说,“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由购房人提供购房补贴申请书、承诺书,经审核后发放”。

  昨天南京市房产局房产交易中心提醒说,2009年的税收及补贴优惠*是12月31日截止,但“有些类型的房产交易并不需要赶在12月31日前办理登记手续,市民可以错开高峰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1.凡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合同鉴证手续的商品房,只要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均可享受2009年契税及补贴优惠*。

  2.凡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已在房管部门交件并受理的存量房(二手房),只要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领证和完税手续的,均享受2009年税收及补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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