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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允诺禁反言”原则,有助于完善我国合同责任制度和合同效力制度。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合同的效力及责任都得到了说明。此后出台的三部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及责任问题也做了规定,但在理论上并没有新的突破。而这些似乎是对如何对古典契约法和中国的具体实践进行调和的初步尝试。[3](p257)从《通则》到三部合同法,合同责任只能由有效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而引起的定式贯穿始终。由此显现出中国合同法的发展与当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合同法之间有着强烈的反差。前三部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责任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那么,合同责任制度的改革,确切地说是合同责任的扩大化就势在必行,统一合同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的前契约义务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但又是艰难的一步。
“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合同责任制度的借鉴作用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合同责任的确定不再仅由违约而引起,即使合同尚未成立,接受允诺的一方基于对允诺的合理的信赖而后又因允诺没有成为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亦应得到赔偿。其次,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诚信义务扩展到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对诚信义务的违背都应受到合同责任的强制。
此外,将“允诺禁反言”原则引入我国的合同责任制度,还会带来合同效力制度的变化。我们知道,前三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对应效力制度,它强调的是合同的双务性。这种对应效力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它无视丰富多彩的社会经济生活,割裂了法律与现实的联系。而“允诺禁反言”原则却纠正了这种一一对应的偏颇,使某些没有对应物的允诺(如捐赠的允诺等)得以强制执行。这在统一合同法中已有初步的反映。 ,确立“允诺禁反言”原则,还有利于促进交易关系周转速度,维护交易的安全。人们利用合同进行交易,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目的,往往会受到两种因素的制约:一是交易关系的周转速度。一个合同订立意味着一个交易关系的开始,这个合同履行完毕则意味这一交易关系的结束,这一合同目的也就得以实现。人们如果能够在一确定的时间段内最大量地订立合同,促进交易关系的顺利周转,合同目的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二是交易的安全。在法制国家,交易的安全主要由合同法来保障。一般来讲,交易安全愈有保障,合同目的就愈易实现,利用合同进行交易的人也就愈多。因此,促进交易关系周转速度,维护交易安全,应是我国合同法的重要任务。而“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这方面,也有其独特的作用。首先,在促进交易关系周转速度方面,由于依“允诺禁反言”原则确立的合同责任制度涉及从合同订立到合同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它倚其规范的强制性对交易双方起着警示作用,使他们都能认真对待各自做出的每一个允诺。一般而言,允诺人对自己认真做出的允诺都能认真对待,这无疑可以减少纠纷,从而加速交易关系的周转。其次,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在“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召示下,执法者随时都应当从具体的利益平衡出发来执行法律,交易安全的现代意义体现为对当事人双方都公平合理,并且于社会亦有益的合同就必须得到履行。而包含在“允诺禁反言”原则当中、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信赖因素,已经完全具有使合同发生效力或使悔诺人承担合同责任的力量。这就使得交易安全大大得到增强。统一合同法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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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允诺禁反言”原则,有助于完善我国合同责任制度和合同效力制度。在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合同的效力及责任都得到了说明。此后出台的三部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及责任问题也做了规定,但在理论上并没有新的突破。而这些似乎是对如何对古典契约法和中国的具体实践进行调和的初步尝试。[3](p257)从《通则》到三部合同法,合同责任只能由有效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而引起的定式贯穿始终。由此显现出中国合同法的发展与当今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合同法之间有着强烈的反差。前三部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责任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那么,合同责任制度的改革,确切地说是合同责任的扩大化就势在必行,统一合同法第42条第三款规定的前契约义务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但又是艰难的一步。
“允诺禁反言”原则对我国合同责任制度的借鉴作用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首先,合同责任的确定不再仅由违约而引起,即使合同尚未成立,接受允诺的一方基于对允诺的合理的信赖而后又因允诺没有成为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亦应得到赔偿。其次,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诚信义务扩展到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的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对诚信义务的违背都应受到合同责任的强制。
此外,将“允诺禁反言”原则引入我国的合同责任制度,还会带来合同效力制度的变化。我们知道,前三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对应效力制度,它强调的是合同的双务性。这种对应效力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它无视丰富多彩的社会经济生活,割裂了法律与现实的联系。而“允诺禁反言”原则却纠正了这种一一对应的偏颇,使某些没有对应物的允诺(如捐赠的允诺等)得以强制执行。这在统一合同法中已有初步的反映。 ,确立“允诺禁反言”原则,还有利于促进交易关系周转速度,维护交易的安全。人们利用合同进行交易,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目的,往往会受到两种因素的制约:一是交易关系的周转速度。一个合同订立意味着一个交易关系的开始,这个合同履行完毕则意味这一交易关系的结束,这一合同目的也就得以实现。人们如果能够在一确定的时间段内最大量地订立合同,促进交易关系的顺利周转,合同目的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二是交易的安全。在法制国家,交易的安全主要由合同法来保障。一般来讲,交易安全愈有保障,合同目的就愈易实现,利用合同进行交易的人也就愈多。因此,促进交易关系周转速度,维护交易安全,应是我国合同法的重要任务。而“允诺禁反言”原则在这方面,也有其独特的作用。首先,在促进交易关系周转速度方面,由于依“允诺禁反言”原则确立的合同责任制度涉及从合同订立到合同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它倚其规范的强制性对交易双方起着警示作用,使他们都能认真对待各自做出的每一个允诺。一般而言,允诺人对自己认真做出的允诺都能认真对待,这无疑可以减少纠纷,从而加速交易关系的周转。其次,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在“允诺禁反言”原则的召示下,执法者随时都应当从具体的利益平衡出发来执行法律,交易安全的现代意义体现为对当事人双方都公平合理,并且于社会亦有益的合同就必须得到履行。而包含在“允诺禁反言”原则当中、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之上的信赖因素,已经完全具有使合同发生效力或使悔诺人承担合同责任的力量。这就使得交易安全大大得到增强。统一合同法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