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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奥体中心游泳馆负责考核发放,考核的标准分两项,一是不借助外力,连续不间段游300米,泳姿不限;二是踩水30秒。要求:在深水区踩水30秒 游泳200米,限蛙泳,蝶泳和自由泳,仰泳不允许。
深水合格证测试的过程,一般多是在救生员的现场看护、监督下,连续在深水区游泳200米,期间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触摸池壁、池底、漂浮线等外物,且游泳过程中不得在水中停进休息。多无具体时间*。
扩展资料
中国游泳协会规定进入游泳池的深水区游泳都必须有深水合格证。深水证又称深水资格证或者深水合格证。该证一般由各市的水上救生协会统一印制,各游泳场馆经测试合格后发放。使用说明:
1、“北京市游泳深水合格证”由北京市体育局统一印制,各游泳场馆负责发放。
2、深水测试合格,由游泳场所盖章生效。
3、游泳者持此证允许在全市游泳场所深水池游泳。
4、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和转借。
5、此证有效期为3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水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水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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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取深水证的方法:由市奥体中心游泳馆负责考核发放。
条件:在深水区踩水30秒游泳200米,限蛙泳,蝶泳和自由泳,仰泳不允许。
深水证使用说明:
1、“北京市游泳深水合格证”由北京市体育局统一印制,各游泳场馆负责发放。
2、深水测试合格,由游泳场所盖章生效。
3、游泳者持此证允许在全市游泳场所深水池游泳。
4、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和转借。
5、此证有效期为3年。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深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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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游泳深水合格证” 使用说明:
1、“北京市游泳深水合格证”由北京市体育局统一印制,各游泳场馆负责发放。
2、深水测试合格,由游泳场所盖章生效。
3、游泳者持此证允许在全市游泳场所深水池游泳。
4、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和转借。
5、此证有效期为三年。
北京各游泳场馆经考试均可取得。考取办法:1张一寸照片+200米不限时不限泳姿、完成的泳距+10元人民币。
《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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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北京市*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时间:1994年4月20日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游泳场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馆,必须执行《办法》和本细则。
本细则规定的游泳场馆,系指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管理的游泳场、馆、(所)及宾馆饭店、招待所、公园等有游泳戏水的娱乐场所。
第三条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体委)主管本市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馆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机关和各级*机关配合体委对游泳场馆进行卫生、治安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开办游泳场馆须到所在区(县)体委领取《北京市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申报表》,按规定项目填写、并到卫生机关和*机关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后,报当地区(县)体委,审查同意后,报市体委核发《北京市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
开办游泳场须在每年6月1日之前办理《北京市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北京市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第五条 向卫生机关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开办游泳场、馆须持《北京市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申请表》向市、区(县)卫生防疫站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二、各级卫生防疫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第六条 向*机关申请领取《安全合格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请开办的游泳场馆须持《北京市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申请表》向市、区(县)*机关申请办理《安全合格证》。凡属独资、合资、外资的“三资”企业开办的游泳场馆由市局审批,到所在地区*分(县)局领取《安全合格证》。
二、申请人须向*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机关已签署意见的《北京市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代表基本情况,游泳池规格、数量、总面积、总容量、各种用电、机器设备情况。)
3、游泳场馆工程质量鉴定证书、场馆平面图。
4、安全保卫方案(保卫负责人、保卫人员、救护人员总数)、岗位责任、主要任务分工。
第七条 开办游泳场馆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后,报区、县体委审核。
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区(县)体委报市体委核发《北京市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
1、池壁、池底必须呈浅色,池水必须保持良好的能见度,要有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等设备,其设备须有省级卫生部门鉴定的合格证书。
2、深、浅水区要有明显标志,应设隔离带并有专人负责(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5米),必须严格实行深水合格证制度。
3、每一泳池均应设两个1.5米以上的救护台,救护器材(救生圈、救生杆、氧气袋和水上急救设备)要摆在明显位置。
4、泳池的出入池扶梯不得少于4个,天然水域游泳场2000平方米以上最少设4个扶梯。
5、凡设跳台的场馆必须持有有关单位的核定批文。
6、开放夜场必须配备灯光,水面照明度不得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电器机械设备等能随时启用。
7、疏散通道要有明显标志,其宽度不得少于2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少于3米,如设双门的,其门宽不得小于1.5米。
8、检验票证、维持秩序及检查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均要设专人负责,要设置与容量相符的男女*室,存放衣物的格柜要备有锁。
9、要有广播宣传设施,有游泳宣传牌、警告牌和《游泳人员须知》牌。
第八条 开办游泳场馆必须按下列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责任制,并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的确定和负责人名单须报当地区(县)体委备案。
1、严格控制每场容量,不得超员售票,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2、严格救护制度,配备经市体委考核合格的救护人员(与游泳人员比例不低于1:150)游泳时间必须严守岗位。
3、有入场验票、验证制度,进入深水区游泳须取得市体委统一颁发的《深水合格证》。
4、有场内、池内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场内卫生,池内水质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严禁患有心脏病、精神病和传染疾病的人员参加游泳活动。
5、维护游泳活动的正常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影响游泳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种行为,严禁携带*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和凶器等危险物品进入场馆,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严禁醉酒者参加游泳活动。
6、无人带领的小学生、少年儿童严禁入场。
7、对发生的治安案件要及时报当地*机关。
8、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必须及时报告区(县)体委,区(县)体委接到报告当日内上报北京市体委。
9、各游泳场馆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深水合格测验,测试合格者由区(县)体委下发全市统一制做的《深水合格证》。深水测验标准为:
(1) 连续游泳200米;
(2) 头、手露出水面踩水30秒。
10、举办各种游泳培训班开班前须向当地区(县)体委备案,教练员须经市体委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教练员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游泳时间内,教练员须负责救护。
第九条 游泳场馆违反《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区(县)体委予以处罚:
l、未向所在区(县)体委按要求登记备案的或未取得《北京市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而开办游泳活动的,责令立即停业,限期补办手续,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罚款。
2、未按要求配备救护人员或救护人员未经市体委考核合格的,每发现一人处500元罚款。
3、所配备的各种救生器材设备不能随时启用的,处1000元—2000元罚款。
4、超员售票,处500—2000元罚款。
5、未配带《深水合格证》进入深水区游泳的,每发现一人,处该游泳场500元罚款。
6、在游泳场馆内出租游泳衣、裤或出售含酒精饮料的,没收其物品(游泳衣、裤和含酒精饮料)和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7、因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游泳人员溺水死亡的,每死亡一人处5000元罚款,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加倍罚款。
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凡多次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游泳场馆,可吊销其《北京市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
第十条 当事人对市、区(县)体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分别由*机关和卫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体委负责解释,有关治安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问题,分别由市*、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馆,须在1994年6月30日前按本细则规定补办《北京市游泳场馆开场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