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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具有行*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的协议,作为特殊的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如误大误解, 一方以欺诈手手段签订等情形,行政机关可以因为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的变化,基于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享有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