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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7年6月26日**公传发[2007]245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为贯彻执行*4月6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按照《条例》要求做好有关火灾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火灾等级标准调整如下:一、火灾等级增加为四个等级,由原来的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个等级调整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二、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新的火灾等级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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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额大小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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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火灾的等级标准分别为: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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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类:
1、一般事故;2、重大火灾事故;3、特大火灾事故。
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分类:
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