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0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5 15:05
1.制定能源效率标准
能源效率标准(简称能效标准)是指在不降低产品的其他特性如性能、质量、安全和整体价格的前提下,对用能产品的能源性能做出具体的要求。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对量大面广的终端用能产品或设备的能源利用性能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截至2008年11月,我国已制定和发布了家用电器、照明器具、商用和工业耗能设备领域以及交通领域等共34项能效标准。2002年以来,在修订和制定能源效率国家标准(包括房间空气调节器、家用电冰箱、电动洗衣机、单元式空气调节器、冷水机组、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等产品)中增加了产品能源效率等级划分的指标,从而为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依据。
2.广泛开展能效标识宣传
加强能效标识宣传,提高对开展能效标识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3.建立健全能效标识备案管理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授权机构,承担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备案工作。授权机构要做好标识实施前的技术准备工作,建立标识网站和信息数据库,完善标识备案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进口)者使用的能效标识进行核验。
4.切实加强能效标识的监督和管理
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能效标识的符合性是该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严格依法执政,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社会监督。能效标识监督检查的项目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目录》内产品是否加施了标识。
(2)使用的能效标识信息是否准确。
(3)使用的能效标识样式是否符合规定。
(4)加施的位置、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5)产品说明书是否对能效信息进行了说明。
(6)使用的能效标识是否进行了备案或重新备案。
(7)是否存在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和误导性的宣传。
5.对能效标识的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未按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备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6.关于能效标识实施的过渡期
为保证能效标识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自2005年3月1日起,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生产、购进和进口未加施标识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效等级的冰箱、空调。2005年3月1日前已经进口(指完成报关手续)、生产的未加施标识和未在产品说明书上说明能源效率等级的冰箱、空调,准许销售至2005年9月1日止。但应当在2005年5月1日前以产品型号(按国家标准规定编写的)为单元向授权机构备案产品能源效率信息。
7.关于国外能效标识的使用
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应确定进口产品的能效指标,进行能效标识备案,并加贴我国的能效标识。因出口需要加贴相关国家或地区能效标识的,加贴的能效标识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地区法规的规定,但不得利用其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