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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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6 03:47
办事机构:街道社会救助事务所
二、 上海市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凡由粮食部门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居民,由户口所在地粮食部门发给上海市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一户一卡。居民凭户口簿和副食品补贴发放卡领取副食品补贴和办理副食品补贴转移手续。
三、 申办“副食品价格补贴”手续
1、一九七九年底以前出生的本市常住户口的失业无业居民,凭帮困粮油供应卡、劳动手册或失业证、副食品价格补贴转移证和原副食品补贴发放卡,向户口所在地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组提出申请。
2、外地离退休回沪人员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外地离退休干部职工凭报入的常住户口、离退休证、原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向户口所在地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组提出申请。由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组签发“副食品价格补贴统一证明”,由申请人交原工作单位注明当地享受补贴情况,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所根据回执,对符合规定的,发给发放卡。
3、一九八○年至一九九五年出生的无工作单位的居民(除在校的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外)凭帮困粮油供应卡、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副食品补贴发放组申请。副食品补贴发放组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按享受帮困月份每月发给补贴8元,不发副食品补贴发放卡。
4、少数民族增发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出生的本市十个少数民族(回、维吾尔、哈萨克、撒拉、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东乡和保安等民族)及其非禁猪民族配偶和蒙古、藏、达斡尔、锡伯、鄂伦春等五个民族本人,属副食品补贴发放范围的,可凭户口簿注明的上述民族,到户口所在地副食品补贴发放组办理副食品价格补贴增发手续。
四、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
居民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凭发放卡、户口簿,每半年领取一次。在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时,除在发放袋(清册)上签章外,还应在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领取记录”上按发放时间顺序签章。
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有效期限:上半年(1-6月)补贴,应在六月底前领取,下半年(7-12月)补贴,应在十二月底前领取。
如超过上述期限,在三个月内(即上半年补贴在7-9月份,下半年补贴在下一年度的1-3月份)经本人书面申请,由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组照顾补发。超过照顾期限的,不再补发。
一九八O年至一九九五年出生的帮困对象(除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应凭帮困粮油供应卡、户口簿,按半年度内享受帮困月份领取补贴。
五、办理副食品价格补贴转移:
1、市内迁移。居民户口迁移,副食品价格补贴应随同迁移。凭户口迁移证 (户口簿)、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向户口所在地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组办理副食品价格补贴转移手续。
2、居民如参加工作或开学(大中专院校、技校生)凭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向户口所在地副食品价格补贴科、发放组办理副食品价格补贴转出手续,由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组签发“副食品价格补贴通知单”,副食品价格补贴由转移单位发放。对粮食部门不发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居民,可凭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副食品价格补贴科、发放组申请签发“副食品价格补贴通知单”。
3、个体开业,凭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个体经营者副食品价格补贴统一证明”办理副食品价格补贴停发手续。歇业,按副食品价格补贴申办手续规定办理。
4、迁往市外、服兵役、出国、死亡及拘捕等,按户口注销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关系,从次月起收回已发副食品价格补贴。
上述居民在办理副食品价格补贴转出、停发、注销手续后,如户内无发放对象,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组应收回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卡。
六、本申请手续由上海市粮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