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会员构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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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简称海贸会,是一个由中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机构、企业、研究单位以及个人自愿结合的全国性、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地位。协会的宗旨在于协助研究海峡两岸经贸问题,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直接通商,以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


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商务部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与监督,总部设于北京。


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与民间机构、工商团体建立关系,通过洽谈会、研讨会、专业性对口磋商等方式促进两岸经贸交流合作;与相关机构就通商、投资问题进行磋商,解决直接通商的技术问题;研究、磋商两岸经贸交流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处理两岸贸易、投资和劳务合作纠纷;研究两岸直接通商衍生的技术问题并向提出建议;为从事两岸经贸交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与服务;以及承办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单位会员主要由从事对台工作、经济活动、经贸研究和交流的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术单位组成,个人会员则由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研究的专家、学者与工作人员等组成。


申请成为会员需具备加入意愿、拥护章程、执行决议、从事相关业务并有一定影响等条件。入会需提交申请书,推荐人推荐,通过审查后颁发会员证。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服务权、参加活动权、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以及入会自由、退会自愿的权利。需履行执行决议、维护名誉、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等义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协会,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未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严重违反章程者,经理事会表决后除名。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工作报告、决定重大事宜等。理事会为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决议、选举负责人、筹备会议、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等。


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聘请名誉会长与顾问。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召集、主持、签署、代表、主持等职权。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资助、活动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费用用于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资产管理接受监督,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对章程的修改需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审议同意,经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同意,报主管单位审查,并接受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剩余财产用于相关事业。


协会章程于2004年1月6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于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协会(简称“海贸会”)于2004年1月6 日正式成立,是由商务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非赢利性社团组织。由全国经贸界有代表性的、从事和热心于海峡两岸经贸交流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知名专家学者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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