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第七章 附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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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9 14:42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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