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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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2:45
规范“会务费”开具单位现在以“会务费”名义收款的单位可谓是五花八门,除了一部分是会议组织者外,更多的是饭店、宾馆和度假村等。会议费用通常包括这些,且大多没有明细清单,报销单位往往将之计入会议费用。笔者认为,“会务费”应指召开或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会议组织者代办,因此也只能由会议组织者以“会务费”的名义开票收取。饭店、宾馆和度假村提供服务,最多只是承办者,其费用应按具体内容收取,不应有“会务费”这一笼统的收费内容。杂乱无章的“会务费”背后,往往隐藏着违纪违规问题,如将活动费、旅游费、招待费等以“会务费”名义报销列支,*开具单位多为饭店、宾馆、度假村等,且没有明细清单。这种操作方式隐藏着许多隐患,因此,“会务费”只能由会议组织单位开具,并且要附列明细清单。
规范“会务费”的财务处理需根据现行制度规定进行。如果能明确区分内容,如就餐、住宿等一律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不应在“公务费---会议费”中列支。这种规定虽然绝对,但有时显得不合情理,也是导致“会务费”瞒藏的间接原因。会务费有两种情况:一是本单位召开业务会议,发生的费用剔除从参加会议者收取的部分后,或是全部由会议组织者支付;二是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由会议组织者收取的代办费用。这两种情况下都包含了召开会议所发生的费用,可能包括餐费、住宿等。若不加以区分,一视同仁,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对于第一种情况所发生的费用,应能区分内容,并按照不同性质区别对待,将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等列为“公务费---会议费”,将餐费、住宿费等列为“业务招待费”,通常不应出现所谓的“会务费”*。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只要合理,都应属于“会务费”范围,凭会议组织者开具的“会务费”*在“公务费---会议费”报销列支,与“业务招待费”无关。若一味地将餐费、住宿等归入“业务招待费”范围,不区分内容性质,将导致某些单位钻*空子,利用服务行业开具笼统的“会务费”*入账,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弊端。
顾名思义是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等,包含的内容比较多,按照目前较普遍的操作方法,很容易被钻空子、出毗漏,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和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规范“会务费”处理办法,使其合规合理,不能任其随心所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