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0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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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分钟前
根据问题,2000年7月初,该货物价格大幅度下降,A公司通知B公司:前一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你公司愿意降价20%,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B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3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A公司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B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A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B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通过分析该合同是成立的。
根据以上问题得出以下分析:
1)A在6月15日发出的要约由于明确了有效期限,所以该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2)B公司的回信为特殊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而A公司接到B的回信,虽然及时通知,但理由是第一次订单可撤销了,并非承诺超过期限。所以无影响。
4)等到A公司7月20日再提承诺逾期时已经不满足“及时”通知这一条件。故合同成立,承诺有效。
拓展资料:
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最终合同成立。(1)A在6月15日发出的要约由于明确了有效期限,所以该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2)B公司的回信为特殊迟延,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3)而A公司接到B的回信,虽然及时通知,但理由是第一次订单可撤销了,并非承诺超过期限。所以无影响。(4)等到A公司7月20日再提承诺逾期时已经不满足“及时”通知这一条件。故合同成立,承诺有效.
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不成立
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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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7分钟前
成立,当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