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2-20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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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24 17:25
北京市各级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市、区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市、区或者卫生健康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区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本市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民政、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享受本章规定的奖励与社会保障等待遇。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市、区依法采取以下生育、养育支持措施:健全生育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妇幼健康服务等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优质化;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配租范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予以适当照顾。
本市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本市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给予补助。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鼓励和支持培养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相关专业。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经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民政、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一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父母可以按照本市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市、区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乡镇、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帮扶。本市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本市各级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
市、区应当促进女性公平就业,防止就业性别歧视,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女性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可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就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假期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具体落实方式进行协商。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免费向已婚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药具,避孕药具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放,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休假期间视为劳动时间;农村居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举报;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和工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落实、依法处理。负有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督促落实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的;不履行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履行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职责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