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 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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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的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城市供热设施的管理。这些设施包括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管道系统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和散热器等,根据设施位置,分为公共和私有两类。


公共供热设施从锁闭阀至室外,由供热企业负责维修、改造和养护,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保修期结束后,设施将移交给供热企业管理,公共设施的更新和维修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私有设施的维修则由用户自负材料费。特殊情况如地热采暖系统和单元房屋内部的电能供热设施,其运行维护责任另有规定。


在设施安全方面,供热企业应对漏水等紧急情况迅速抢修,尤其在居民不在家时,社区等需配合。禁止的行为包括在供热设施周围进行有害作业,擅自连接私有设施,依托供热设施进行承重作业,以及在供热管道附近违规排放杂物等。


任何可能影响供热设施运行的施工活动,必须得到供热管理机构的批准并采取保护措施。供暖期内的设施检修,需要提前申报并获得同意。改建、拆除或迁移供热设施,必须经供热管理机构许可。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0月16日以葫芦岛市令第138号公布。《办法》分总则、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供热与用热、供热收费、供热质量责任、法律责任、附则8章46条,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令第83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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